办事指南编制(事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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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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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及验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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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5204000097002818304-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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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项目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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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委托专家评估时间除外) |
数量 |
无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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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市内乘坐1路、2路、3路、4路、8路、9路、10路、12路、14路、15路、16路、旅游巴士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移动公司、头铺新村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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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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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预约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网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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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1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网上预审通过后办事人到窗口递交申办材料,业务办结后到窗口领取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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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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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
联办机构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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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智慧 |
否 |
是否同城 |
否 |
是否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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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就近 |
否 |
是否信用 |
否 |
是否有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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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申请人部分材料及信息可通过数据共享调用 |
审批结果共享 |
全省统一电子证照批文库共享调用 |
办理便捷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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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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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描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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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需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和安顺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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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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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市发展改革委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也可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电话32280035、33332391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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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或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电话32280035、33332391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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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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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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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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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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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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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及 条件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其中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及管理权限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且管理权限在市(州)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发改环资[2017]1148号)第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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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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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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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节能审查申请报告上报文 |
一份纸质原件 |
项目单位 |
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发改环资[2017]1148号)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其中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及管理权限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且管理权限在市(州)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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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节能报告 |
一式两份 |
项目单位 |
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发改环资[2017]1148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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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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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委托评估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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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44号令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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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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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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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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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魏巍 |
1个工作日 |
资料是否齐全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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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魏巍 |
1个工作日 |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
1.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 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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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陈进元 |
1个工作日 |
材料是否符合实质要件 |
审查通过,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审查不通过的,作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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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陈进元 |
30个工作日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受理节能评估报告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作为审查的主要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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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魏巍 |
1个工作日 |
审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论制作决定文件 |
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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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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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陈进元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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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魏巍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向申请人发放批复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