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编制(事项五)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项目单位 |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市内乘坐1路、2路、3路、4路、8路、9路、10路、12路、14路、15路、16路、旅游巴士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移动公司、头铺新村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预约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网上申请 |
—— | |||||||||||||||||
到现场次数 |
1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网上预审通过后办事人到窗口递交申办材料,业务办结后到窗口领取证件。 | ||||||||||||||||||
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
联办机构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
是否智慧 |
否 |
是否同城 |
否 |
是否可 |
是 | ||||||||||||||
是否就近 |
否 |
是否信用 |
否 |
是否有 |
否 | ||||||||||||||
数据共享 |
申请人部分材料及信息可通过数据共享调用 |
审批结果共享 |
全省统一电子证照批文库共享调用 |
办理便捷度 |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无 | ||||||||||||||||||
办理公示 |
需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和安顺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 ||||||||||||||||||
咨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市发展改革委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也可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电话32280035、33332391咨询 | ||||||||||||||||||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或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电话32280035、33332391投诉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设定依据 | |||||||||||||||||||
1 |
法定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三条 | |||||||||||||||||
依据描述 |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申请条件 | |||||||||||||||||||
申请条件及 条件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 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 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 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一、《贵州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黔府发[2017]14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在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其余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跨市(州)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除国家和省核准项目外, 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交流项目,跨县(市、区、特区)交流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交流项目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文 |
1份纸质原件 |
项目单位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 |||||||||||||||
2 |
项目申请报告 |
1份纸质原件 |
项目单位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 制项目申请报告。 | |||||||||||||||
3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份纸质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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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资金信用 |
1份纸质原件 |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计事务所、开户银行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号)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 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 资金信用证明; | |||||||||||||||
5 |
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
1份纸质原件 |
项目单位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号)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 |||||||||||||||
6 |
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1份纸质原件 |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号)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
特殊环节 | |||||||||||||||||||
环节名称 |
专家评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法定依据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第11号)第十八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生产单位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流程 |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和受理 |
魏巍 |
1个工作日 |
资料是否齐全,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6.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7.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8.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张克狮 |
1个工作日 |
材料是否符合实质要件 |
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书。 | ||||||||||||||
特殊环节 |
张克狮 |
30个工作日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需要评估的,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4个工作日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应当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委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 个工作日,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 |||||||||||||||
决定 |
魏巍 |
1个工作日 |
委主要领导审示或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
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与发证 |
张克狮、魏巍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出具许可文件、向申请人发放批复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