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内容 |
理由或依据 |
责任科室 |
1 |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计划执行报告(草案)讨论稿或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政策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
综合科、规划科等科室 |
2 |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报告等材料;专家论证或审查材料;定价机关依法定价时,除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布内容以外的其他材料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
法规科、产业科、价格科、收费科、价调科、基产科、环资科、项目管理科、 |
3 |
内部工作资料:人事酝酿、讨论等事项 |
人事教育科 | |
4 |
公开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纳入重大战略发展规划的水利、能源、交通以及国防、人防、反恐怖基础设施建设等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农经科、基产科、产业科、经贸科、投资科等科室 |
5 |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综合科、投资科、就业科、社会科、价调科、项目管理科等科室 |
6 |
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的项目申报材料、节能审查报告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初步设计方案文本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有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各相关科室 |
7 |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的项目土地审批(预审)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手续、城乡规划和项目选址意见手续、巷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手续、行业审查意见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有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有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
8 |
由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各类政策文件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办行政机关负责。” |
市级牵头部门 |
9 |
粮食安全监管监测指标的相关数据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第42号)第二十六条:“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数据。” |
粮食储备和企业管理科粮食监督检查科 |
10 |
粮食库存检查的有关数据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粮食监督检查科 |
11 |
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 |
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15〕233号)规定,军粮供应资格认定过程不予公开。 |
粮食储备和企业管理科 |
12 |
军粮供应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粮食储备和企业管理科 |
13 |
全市军工站点地理位置总体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粮食储备和企业管理科 |
14 |
粮食经营者的有关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二十二条:“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
粮食管理科、粮食监督检查科、粮食储备和企业管理科 |
15 |
储备粮油的相关情况 |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粮办联[1995]161号)第三条:“全国粮油储备总规模、实际储备量和分布情况以及相应的资金数额;尚未公布的全国粮油购销价格调整方案;局部地区战时及意外事件所需的军供粮油调拨计划和调运数量属于绝密级事项。” |
粮食储备和企业管理科 |
16 |
粮食流通工作相关事项 |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粮办联[1995]161号)第三条:“全国粮油流通工作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供需平衡计划;全国专项储备粮油库存数据及其统计资料和相应的财务资料;尚未公布的省级粮油购销价格调整方案和实施方案属于机密级事项。” |
粮食管理科 |
17 |
储备粮食动用、轮换等相关情况 |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粮办联[1995]161号)第三条:“专项储备粮油的动用、投放市场计划和轮换计划及其出入库存通知;全国粮油仓储设施及粮情统计资料,全国粮油储备库规模及网点分布总体情况属于秘密级事项。” |
粮食储备和企业管理科 |
18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说明:1.本目录仅适用于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清单;
2.本目录将根据本机关职责和权限变化作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本目录有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顺市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