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8月19日安顺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车位、车库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前款所称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市政公共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西秀区、开发区和全市5A级景区地域范围。其它县(区)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不高于两城区机动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地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市政公共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第(一)项以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其余时段实行有偿停放服务。公办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场,对就医车辆实行低收费,对其他社会车辆实行较高收费。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
(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半数以上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除上述五项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和智能停车设施设备;
(二)合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三)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四)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便利和优惠。
第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定价。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拥堵时段收费标准高于空闲时段收费标准、室内收费标准高于室外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开放单位内部停车场,规范管理、合理收费;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及其他住宅小区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共享停车场资源;鼓励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场、停车泊位错时、短时出租,并取得相应收益。
第十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扣除其本单位公、私车辆的停放服务成本,从低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
(一)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划分为室外、室内(地下)、占道临时停车三类;
(二)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加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
第十三条 根据市中心城区交通管理状况,将停车服务收费划分为三类路段:城区一类路段、城区二类路段、城区三类路段。
城区一类路段:马槽井路、龙青路、祥云路、建设路、体育路、盔甲山东路、盔甲山北路、东山路、顾府街、宋官巷、图书路、南水支路、中华南路、中华北路、校场路、虹山湖路、市西路、北山路、西航大道一段(两可间红绿灯至北航路红绿灯)、格凸河路、玉龙北路、镇宁路、星光路、庭院街、西苑街、花园路、香榭街、普定路、北航路、南航路。
城区二类路段:北五号路、北四号路、二十二号路、西一号路、西二号路、西六号路、西十二号路、西十三号路、西十五号路、两六路、碧水路、合掌岩路、凌云路、学院路、玉龙南路、富强路、关岭路、树文街、银泉街、兰靛街、金竹街。
城区三类路段:北十九号路、西五号路、西七号路、西九号路、西二十五号路、西二十六号路、北十九号路、双阳一路、双阳二路、经一路、经二路、机场路、纬六路、开一路、开二路、开三路、开七路、开九路、开十三路、万象旅游城内至二环路。
第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类型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停车场: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室内、外停车场 |
7:00-22:00 |
小型车 |
5元/车次/4小时 |
中大型车 |
6元/车次/4小时 | ||
大型车 |
7元/车次/4小时 | ||
22:00-7:00 |
小型车 |
8元/次 | |
中大型车 |
10元/次 | ||
大型车 |
12元/次 |
注:(1)机场、车站自行经营车辆免收停车费,专线对开营运车辆20座以下客车150元/月,20座-45座客车180元/月,46座以上客车210元/月。(2)临时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费;15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为1个车次,4小时以上至8小时(含8小时)按2个车次,8小时以上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30元。(3)22:00-7:00综合运用计时、计次方式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
2.殡仪馆、火化场配套停车场: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室外停车场 |
全天 |
小型车 |
3元/车次/12小时 |
中大型车 |
4元/车次/12小时 | ||
大型车 |
5元/车次/12小时 |
注: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30分钟以上至12小时(含12小时)为1个车次,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24小时)按2个车次;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3.公办医疗机构内设停车场: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内设停车场 |
全天 |
小型车 |
1元/小时 |
中大型车 |
2元/小时 |
注:(1)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以上至2小时(含2小时)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2)办理住院的病人停放车辆全天停车收费不得超过8元。(3)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就医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其他社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办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批。
4.学校、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内设停车场: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内设停 车场 |
8:00-18:00 |
小型车 |
2元/车次/4小时 |
中大型车 |
3元/车次/4小时 | ||
18:00-8:00 |
小型车 |
4元/次 | |
中大型车 |
8元/次 |
注:(1)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15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为1个车次,4小时以上至8小时(含8小时)按2个车次,8小时以上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2)8:00-18:00对外来单位办事车辆免收停车费。(3)18:00-8:00综合运用计时、计次方式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
5.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
全天 |
小型车 |
5元/车次/12小时 |
中大型车 |
10元/车次/12小时 | ||
大型车 |
20元/车次/12小时 |
注: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费;15分钟以上至12小时(含12小时)为1个车次,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24小时)按2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6.市内5A级景区配套停车场: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景区景点配套停车场 |
全天 |
小型车 |
10元/车次/12小时 |
中大型车 |
20元/车次/12小时 | ||
大型车 |
25元/车次/12小时 |
注: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费;15分钟以上至12小时(含12小时)为1个车次,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24小时)按2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7.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服务:
路段 |
收费标准 | |
白天(7:00-22:00) |
夜间(22:00-7:00) | |
城区一类路段 |
小型车3元/半小时 |
1小时内按3元/小时,1小时以上按6元/辆/次 |
中大型车4元/半小时 |
1小时内按4元/小时,1小时以上按8元/辆/次 | |
城区二类路段 |
小型车2元/半小时 |
1小时内按2元/小时,1小时以上按4元/辆/次 |
中大型车3元/半小时 |
1小时内按3元/小时,1小时以上按6元/辆/次 | |
城区三类路段 |
小型车1元/半小时 |
1小时内按1元/小时,1小时以上按2元/辆/次 |
中大型车2元/半小时 |
1小时内按2元/小时,1小时以上按4元/辆/次 |
注:(1)计量单位:元、辆、半小时、小时(次)。(2)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费,白天(7:00-22:00)15分钟以上至30分钟(含30分钟)按半小时计收,夜间(22:00-7:00)15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按1小时计收。(3)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综合运用计时、计次方式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4)计时时间以收费人员安排车辆停放完毕到即将离开的时间计算。(5)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取。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以下价格为最高限价,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制定向下浮动幅度)。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
室外停车场 |
7:00-22:00 |
小型车 |
3元/车次/4小时 |
中大型车 |
4元/车次/4小时 | ||
大型车 |
5元/车次/4小时 | ||
22:00-7:00 |
小型车 |
5元/次 | |
中大型车 |
7元/次 | ||
大型车 |
9元/次 | ||
室内(地下)停车场 |
7:00-22:00 |
小型车 |
4元/车次/4小时 |
中大型车 |
5元/车次/4小时 | ||
大型车 |
6元/车次/4小时 | ||
22:00-7:00 |
小型车 |
8元/次 | |
中大型车 |
10元/次 | ||
大型车 |
12元/次 |
注:(1)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费;15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按4小时收费,以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以此类推。(2)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室外小型车不得超过14元,中大型车不得超过16元,大型车不得超过18元;室内小型车不得超过18元,中大型车不得超过20元,大型车不得超过22元。(3) 22:00-8:00综合运用计时、计次方式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4)经营者对收费标准可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
第十五条 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调整等,遵照《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中不同类型的场所使用同一停车场, 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一)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所有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执收单位须在各执收点其入口处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其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收费公示牌按统一格式制作(样式如下)。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其他停车场公示牌为绿底白字。
表格按《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样式修订:
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停车场名称 | |||
收费主体: | |||
定价主体: | |||
收费标准 |
计费办法 |
收费依据 |
免费停放时段 |
投诉举报电话 |
12315 | ||
内部监督电话 |
(三)各级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管,对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进行公示。
(四)凡未进入停车场点和未实施停车服务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2.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3.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通过网络、报刊等载体,定期向市民公告收支情况(分别于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公告半年、全年停车收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根据《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免费停放服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安发改物价〔2015〕3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安发改办(2019)293号)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顺市财政局 安顺市公安局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