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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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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9-11-04 1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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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20653
  • 信息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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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安顺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我市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条市发改、市住建、市水务、市交通等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府办发〔2006 〕 17号 ) 要求,受理投诉并并依法做出处理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投标有违反规定程序行为的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交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相关的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六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受 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在本市工程中招标代理资格,列入黑名单;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给行政机关工作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招投标活动违纪违规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极大的投诉案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诉人和被投诉人过程中,不得向投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