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就医环境,满足不同患者需求,近年来,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贵航集团302医院重新修建新医院,并已陆续整体搬迁投入使用。根据《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非普通病房床位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黔价医药〔2005〕293号)精神。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草拟了《安顺市市级公立医院新建医院非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7月4日至7月1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1610832835@qq.com
联系电话:33222821
联系人:陈宇童
2018年7月4日
关于《安顺市市级公立医院新建医院非普通病房床位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非普通病房床位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黔价医药〔2005〕293号)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的床位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州、地)物价局会同市级卫生部门核定市级医疗机构床位价格,其床位价格不得超过省级同档次病房床位价格,具体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省级同档次病房床位基础上下浮20%”规定。通过实地调研、资料审查、成本测算等工作,对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贵航集团302医院非普通病房床位费进行调整。
一、收费标准
安顺市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非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如下:
1.1人间床位费:80元/间·日·人;
2.2人间床位费:48元/床·日·人;
3.3人间床位费:32元/床·日·人;
二、有关要求
(一)市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应坚持自愿的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指定病人入住高档次的病房。医疗机构原有的不属于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价格,仍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规定执行。
(二)市级各医疗机构对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类型、档次、床位价格、批准机关、文号、投诉电话(12358)等,并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市级公立医院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进行公示等问题,严肃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8年月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安顺市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非普通病房床位标准及价格表
2.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黔价医药〔2005〕293号)
3.市人民医院新建医院床位费调整测算表
4.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医院床位费调整测算表
5.市中医院新建医院床位费调整测算表
6.贵航集团302医院床位费调整测算表
安顺市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非普通病房床位标准及价格表.xlsx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黔价医药[2005]293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卫生局:
《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一年多来,满足了不同患者的需求,调动了医疗机构的积极性。经征求各市(州、地)物价、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的意见,对《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适当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暂行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4]10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新建或改建病房是指2000年以来利用社会资金进行新建或改建病房的少部分病房床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第四条各医疗机构在建设病房时,应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科学定位,根据医院自身医疗水平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和建筑标准,保证大多数群众就医需求,原则上普通病房床位数在实际开放床位数中占90%比例。
第五条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的床位价格,要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核定不同档次床位价格。我省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的床位标准及价格详见附表。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在同等条件下降低标准收费。
第六条医疗机构病房建设须符合《综合医院建筑建设标准》(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6]547号)的要求。
第七条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的床位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核定省属各医疗机构和中央、省直单位医疗机构床位价格;市(州、地)物价局会同市级卫生部门核定市级医疗机构床位价格,其床位价格不得超过省级同档次病房床位价格,具体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省级同档次病房床位价格基础上下浮20%;县级物价局会同县级卫生部门核定县级医疗机构(含市、州、地所在地县(市)级医疗机构)床位价格, 其床位价格不得超过市级同档次病房价格,具体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省级同档次病房床位价格基础上下浮45%。
第八条新建或改建病房非普通病房的床位价格申报程序:省级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的床位价格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物价、卫生部门审批。各市(州、地)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的床位价格由当地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级物价、卫生部门审批。县级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的床位价格由当地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物价、卫生部门审批。市、县报上一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在申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病房建设(改造)投资情况及资金来源;2、病房房间面积、结构及床位数;3、病房设施、设备配备情况;4、运行维护成本费用测算情况等。
第十条制定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的床位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1、利于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有利于鼓励医疗机构改善住院条件;
4、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分流病人;
5、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的高低、病房设施的不同,保持不同等级医院床位价格的合理差价。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应坚持自愿的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指定病人入住高档次的病房。医疗机构原有的不属于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价格,仍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医疗机构要对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类型、档次、床位价格、批准机关、文号、投诉电话(12358)等,并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对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审批而收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价格按《收费许可证》制度管理,省、市(州、地)、县(区)物价局按管理权限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给《收费许可证》。
第十五条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价格,不进行公示等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标准及价格表
附表:
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标准及价格表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计价 单位 | 使用面积 (平方米) | 价格 (元) | 备注 |
套 间 | 中央空调、24小时供热水、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洗漱卫生间、整体淋浴、衣柜、鞋柜、电视柜、写字台、高级多功能病床、床头柜、彩电(34寸)、电话(外线)、饮水机、沙发(真皮、工艺)、沙发椅(真皮、工艺)、电磁炉(微波炉)、餐桌、陪床、茶几、木地板(橡胶地板)、冰箱。 | 间·日·人 | 50-90 | 120-150 | 1、病房已含基本配备。 2、地、县在项目内涵中“中央空调”可改为“空调”。 |
1人间 | 中央空调、24小时供热水、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洗漱卫生间、淋浴、衣柜、鞋柜、电视柜、写字台、高级多功能病床、床头柜、彩电(29寸)、电话(外线)、饮水机、沙发(真皮、工艺)、沙发椅(真皮、工艺)、电磁炉(微波炉)、陪床、茶几、木地板(橡胶地板)。 | 间·日·人 | 20-40 | 80-100 | |
2人间 | 中央空调、24小时供热水、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洗漱卫生间、淋浴、衣柜、鞋柜、电视柜、写字台、高级多功能病床、床头柜、彩电(25寸)、电话(外线)、饮水机、沙发椅、电磁炉(微波炉)、茶几、木地板(橡胶地板)。 | 床·日·人 | 20-35 | 40-60 | |
3人间 | 中央空调、24小时供热水、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洗漱卫生间、淋浴、衣柜、鞋柜、电视柜、写字台、高级多功能病床、床头柜、彩电(25寸)、电话(外线)、饮水机、沙发椅、电磁炉(微波炉)、茶几、木地板(橡胶地板)。 | 床·日·人 | 20-35 | 25-40 |